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邢台市“抗大精神宣传月”的决定

2026-05-21 06:41:51 星期四  来源:邢台日报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邢台市“抗大精神宣传月”的决定

(2026年5月14日邢台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和“团结、紧张、严肃、活泼”为核心的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简称“抗大”)精神,充分利用邢台作为抗大总校长期驻扎地的独特红色资源优势,凝聚全市人民奋发进取的强大精神力量,深入实施“文化兴市”战略,推进邢台绿色转型发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邢台市“抗大精神宣传月”为每年六月。全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宣传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相关学习宣传活动。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信都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宣传月活动纳入相关工作计划,完善体制机制,保障所需经费,统筹推进各项活动。

三、宣传月活动应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形式载体,增强感染力与实效性。主要包括:

(一)学习教育活动:组织专题学习、座谈研讨、宣讲报告,推动抗大精神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进网站;

(二)实践体验活动:依托抗大陈列馆、旧址、红色文化精品线路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主题展览、研学实践、情景体验、重走抗大路等实践活动;

(三)文化传播活动:鼓励创作以抗大精神为主题的文学作品、出版物、影视节目和网络文化产品以及开展展览展演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集中宣传展示;

(四)社会公益活动:结合时代需求,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国防教育、艰苦奋斗主题教育等公益实践活动。

四、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在抗大精神传承弘扬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将其融入日常工作,转化为服务人民、推动发展的实际行动。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抗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自觉践行抗大精神,形成传承弘扬抗大精神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抗大精神的研究和挖掘,不断丰富和弘扬抗大精神的内涵和时代意义。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抗大精神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鼓励和支持学校与抗大纪念场馆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开设高质量红色教育现场教学精品课,建设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八、市人民政府、信都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大旧址、文物史料、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不断丰富拓展、提升完善抗大精神研学实践的路线和点位,支持抗大陈列馆发挥传承弘扬抗大精神的主阵地作用,打造多元传播平台,增强抗大精神展示的生动性、互动性和体验性,推进抗大精神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立足职能,协同做好“抗大号”旅游列车的运行线路的拓展优化、运行保障、品牌提升与宣传推广,不断丰富和深化我市推动协同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的新实践,努力把“抗大号”旅游列车打造成为弘扬抗大精神的“流动课堂”和展示邢台红色文化的重要窗口。

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大市内高速公路“抗大”东(南、西)出口的建设和管理,各条抗大路段的管理和维护,努力打造成我市弘扬抗大精神的特色路标。

体育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要依托抗大道路资源,积极开展自行车骑行活动。

九、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助力。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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