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这段时间,我一直在投简历、面试,期间曾到一家企业面试。随后,对方说,可以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而且转正后才给缴纳社保。企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我心里挺不踏实的。
律师声音: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杨女士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应认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她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米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在试用期里,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