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促参保
我市2.4万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
本报讯(乔美英)截至8月底,我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已达到24230人,占全部参保职工人数的7.5%。其中,巨鹿、沙河市农民工参保分别达到3970人和3172人;平乡、新河、任县、南和等县农民工参保占当地企业参保职工30%以上。
为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并逐步融入城镇,我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范经办流程,实行优惠参保政策,确保农民工方便、快捷实现参保。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制定农民工参保办法。一是费率低。凡是雇佣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16%的费率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个人按照4%的费率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8%的规模,为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是可转移。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以及回乡的,根据本人意愿,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采取继续保留或转移等办法处理。三是能退休。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