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13人被实名曝光...将处处受限

2023-03-21 15:24:53 星期二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065号

被执行人:高学亮,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册井乡册井村东北街一区14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83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高学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伟涛借款本金50000元。

二、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26号

被执行人:程建国,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新城镇三王村五区1号副2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79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程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

三、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42号

被执行人:乔利科,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十里亭镇南高村280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民终402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1.被告乔利科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田莎伟名誉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其微信账号(微信名为“海阔天空”)在其实施过侵犯原告田莎伟名誉权行为的微信群及其微信朋友圈中为原告田莎伟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微信朋友圈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七天,不得额外设置观看权限;如被告已退出微信群,则被告应以其他方式在原微信群中为原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被告乔利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莎伟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四、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76号

被执行人:郝增海,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沙河市綦村镇綦村320号。

执行依据:(2018)冀0582民初174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郝增海偿还原告冯海丽借款28923.86元。

五、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08号

被执行人:王子鹏,男,199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沙河市新城镇新城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658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子鹏偿还原告李瑞漩借款2.1万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履行完毕。

六、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89号

被执行人:赵继学,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沙河市新都汇小区6号楼2单元601。

被执行人:李月霞,女,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沙河市新都汇小区6号楼2单元601。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132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1.被告赵继学、李月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书其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8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赵继学、李月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书其偿还欠付的利息96000元。

七、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18号

被执行人:孙力杰,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杜二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95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孙力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武林、朱晓宾运费10000元。

八、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82号

被执行人:张建,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桥西办事处兴固村6区148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533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建共计赔偿原告张伟旗各项损失人民币25000元为清。上述款项给付期限及金额如下:被告张建在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计5个月),于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张伟旗4000元,剩余金额5000元于2023年2月5日前付清。原告张伟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张建未按上述任何一期足额履行义务,原告张伟旗可以申请执行上述到期及未到期全部款项,被告张建除向原告张伟旗给付上述款项外,另增加向原告张伟旗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九、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80号

被执行人:李亚,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褡裢办事处褡裢村二十三区14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991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亚分期向原告刘彩霞支付货款13600元为清,其中2022年9月20日前支付3400元,2022年10月20日前支付3400元,2022年11月10日前支付34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3400元。

十、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17号

被执行人:刘现如,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蝉房乡寨底村116号。

被执行人:张严方,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蝉房乡寨底村116。

被执行人:张进国,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蝉房乡温家沟村11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395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1.被告刘现如分36个月偿还原告张路姣借款计本金1080000元及利息(月息为1.2%);还款期间为自2022年4月25日始至2025年4月25日止;被告刘现如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张路姣借款本金30000元及剩余本金的利息(月息为1.2%)。

2.被告张严方、张进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邢台日报、牛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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