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61号
被执行人:许锋,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沙河市赞善办事处许庄村中二街163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885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许锋支付原告王全生货款22000元。
二、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13号
被执行人:宋向美,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沙河市赞善办事处赞善村向阳路东5号。
被执行人:李新建,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沙河市赞善办事处赞善村向阳路东5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96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宋向美、李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侯粉香借款本金4万元,并以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年利率12%)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700号
被执行人:耿紫鹏,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5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西冯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25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耿紫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车款186646元,并以1866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已支付利息2575元应当扣除。
四、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584号
被执行人:秦振江,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綦村镇纸房村35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85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秦振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临西支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48560元及利息(以本金14856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五、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16号
被执行人:卢景波,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永年区刘营镇西睢宁村二区93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90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窦晓亮、卢景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乔亚星货款471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年5月16日起以471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5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六、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48号
被执行人:秦丽学,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綦村镇纸房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诉前调书23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秦丽学当庭支付武强县昊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26500元。
七、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162号
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巨鹿县,汉族,高中文化,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巨鹿县西郭城镇南盐池村188号,现住邢台市襄都区凤凰东区2栋4单元401室。
执行依据:(2021)冀0582刑初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1、被告人王立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责令被告人王立军退赔被害人张建民、李如英人民币437万元。
八、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94号
被执行人:黄永凯,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杜一村三区119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678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黄永凯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石二旗下欠劳务费8800元。
九、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09号
被执行人:杨冰欢,男, 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京广路大光明花园3号楼2单元402室。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20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杨冰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佳雪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共计24个月)儿子杨一菡的抚养费人民币72000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