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邢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邢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邢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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