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本报讯(记者籍明泉 通讯员王子硕)日前,新版《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施行,2021版《办法》停止使用。
在2021版《办法》的基础上,新版《办法》着重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删减行政处罚事项条款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进一步优化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明晰安全维护主体责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助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
《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禁设情形,并对光电等形式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进行专门规范。记者查阅《办法》了解到,有4种情形明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审批备案方面,《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要求、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明确了市、区两级的许可分工。其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审批制,设置期限为3年;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向市、区负责备案职能的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设置人的维护管理主体责任。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整洁、完好、美观。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