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询问:我经营一家门店,租赁了一套毛坯房。租赁时,经出租人同意后进行了装修,租期为3年。签订租赁合同时,还专门提到,如果租赁期间承租方违约,赔付一个月租金违约金,承租方要留下所有装修配置。我当时理解的装修配置,就是插座、门锁、开关面板等不太好拆走的装修物品,但并未在合同里详细注明。前段时间,因经营需要,我想换个地方,因未到租赁期,按照合同要求,我作为违约方,就打算赔付违约金,并留下所有装修配置,只把空调、热水器等家电,以及办公桌椅等家具带走。可出租人却不同意,认为这些大家电、家具也属于装修配置,还说要上法院起诉。我想问一下,大家电、家具算是装修配置吗?
律师声音: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米律师表示,“装修配置”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一整套施工和设计方案,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且与房屋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分割性。“装修配置”难以扩大解释到包含可分离的家具和家电。而诸如开关面板等与装修无法分离的设备,应当解释为“装修配置”。
另外,从交易习惯的角度看,租户在退租时可以带走自行添置的家具、家电等可以与房屋装修分离的设施设备。
米律师提醒,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出于各种需要,承租人通常会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一定程度的装修改造,但在装修前,承租人一定要与出租人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并在租赁合同中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明确装饰装修的范围、种类、数量等,并约定房屋租赁关系结束时装饰装修物的归属或者折价问题,避免产生纠纷。(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张婵娟)